9月13日,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、出租、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(試行),該意見提出將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,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,并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,依據規劃轉型用于海南鼓勵的產業項目建設。
該意見明確適用范圍是: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、出租、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為以劃撥、出讓、租賃、作價出資(入股)、授權經營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,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況。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。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出資以及司法處置、資產處置、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。
該意見提出,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,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。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,對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%的土地,經市縣政府批準,按照先投入后轉讓原則,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、簽訂土地轉讓合同,到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預告登記,取得預告登記證明文件,并在預告登記證明文件附記欄備注轉讓情況,待達到轉讓條件后,在90日內受讓方可單方憑預告登記證明文件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,未申請登記的,預告登記失效;合同未約定投資額的,按照市縣政府確定的方式予以認定。
意見還規范了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。以出讓、租賃、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期限6個月以上的,應當簽訂土地出租(轉租)合同,具體出租(轉租)期限由出租(轉租)合同約定,不得超過20年,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年限,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,不需繳納土地出租(轉租)收益。
此外,海南還將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。將各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臺作為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載體,開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窗口,匯集、發布交易信息、提供交易場所、完善交易規則、辦理交易事務,按照國家部署逐步推進線上交易平臺和信息系統建設。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臺的市縣,其土地二級市場可按照就近原則,整合到已設立的相近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臺。對已有交易對象、符合交易條件,可自行協商交易,也可委托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。土地二級市場提供交易服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,確需收費的,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有關規定執行。
在服務方面,海南將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。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要,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的資產評估、風險評估、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;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中開設實名用戶,發布供需信息,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、展示、咨詢、估價、經紀等服務;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管,中介機構負責搭建的集信息發布、市場交易、統計分析、市場研判等功能于一體的信息平臺模式,做大做強中介服務;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橋梁作用。 |